材料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
2025-09-09 16: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引导帮助他们树立自强自立精神,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南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河工院学〔2025〕137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具有正式学籍且按时履行注册手续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当年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下简称为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河南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我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实行责任人目标责任制。学院党委书记是本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是所带年级(班级)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1.学院党委书记对所在学院的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学院要加强国家助学金的政策宣传,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感恩教育,鼓励他们积极参加校内义务劳动和公益劳动的实践活动。通过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充分激发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进一步改善学风、班风、校风,创建和谐校园,促进广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2.辅导员、班主任对本人所带年级(班级)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认真组织评审,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广泛的民主评议,初步确定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将初评结果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引导教育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坚决制止在国家助学金评定和发放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虚报、拉票贿选、冲抵班费、平均分配、轮流坐庄等违规行为。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资助名额和标准

第七条 资助名额和标准

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以当年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至我院的名额为准。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人数、贷款比例等因素将名额分配到各年级(班级)。

普通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700 元,分为三个档次,具体档次资助标准以每年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发布而确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700 元。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1.个人申请。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我院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递交《河南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学生要认真填写《河南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中的所有项目。申请人要从家庭经济状况、在校综合表现等方面写出申请理由,字数不少于 300,本人签名。

2.班级评议。学生所在班级收集相关申请材料,由辅导员/班主任带领班级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并上报年级辅导员。

3.年级审核。年级辅导员审核后,将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提交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议。

4.学院评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组织开展评审,结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情况,原则上按照困难认定量化分进行排序,根据分值高低确定本学院国家助学金学生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出现下列情况的学生在其困难认定量化分的基础上核减相应分值:

(1)再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上学年未完成 20 小时及以上义务劳动和 2 次及以上社会公益活动者,扣 5 分;

(2)上学年受到校规校纪处分者,出现一次扣 5 分;

(3)上学年所学必修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及格者,出现一门扣 5 分;

(4)上学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考核不合格者,出现一次扣 5 分;

(5)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未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者扣 5 分。

第九条 学院将拟推荐学生名单在学院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取消其资格;对弄虚作假的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并计入个人诚信档案。公示无异议后,将拟推荐学生名单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者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者学校奖学金。

第六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学生个人或者班级对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任何集体和个人不得残留、挤占、挪用国家助学金,同时接受学校和学院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年级(班级)辅导员和班主任应做好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学生受资助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取消该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并视情况收回已经发放的国家助学金或给予纪律处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3.擅自在校外租房者;

4.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浪费行为者;

5.将国家助学金冲抵班费、平均分配者;

6.因各种原因休、退、转学者。

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爱护,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学习,要自愿申请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义务劳动和公益劳动,劳动后由用工部门进行考核,并填写《河南工程学院受助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活动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河南工程学院受助学生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活动考核卡》,全年考核合格后可以作为参加下一学年的国家助学金申报和评定的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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