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
2025-09-10 16: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南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河工院学〔2025〕135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具有正式学籍且按时履行注册手续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河南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生活俭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 勤奋学习,成绩优秀。前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在班级评选范围的前 25%以内;

6. 积极参加义务劳动、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在收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的名额后,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各年级人数进行名额分配,并结合年级申请学生的实际情况和申请人数进行名额的适当调整,合理分配到年级。各年级根据班级人数、申请人实际情况、班级目标管理考核情况等综合评估,将年级指标合理分配到各班级。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及学校奖学金。

第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等任成员。学院组织各班成立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长为辅导员(班主任),小组成员必须包含本班学生干部以及普通班级学生,小组成员必须是非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

第十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 班级提出申请,提交《河南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2.班级评议。学生所在班级收集相关申请材料,由班主任带领班级评议小组审议,剔除其中不符合要求的学生,并上报年级辅导员。

3.年级审核。年级辅导员审核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提交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4.学院评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组织开展评审,根据学院分配名额确定初选学生名单。初选学生情况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选结果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1.拥有或者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者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等;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5.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6.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学院通报批评及处分的;

7.上学年所学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现象的;

8.有不诚信记录的。

第五章 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拨给学校后,由学校负责将钱款直接打入学生银行账号,颁发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评审办法执行,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学院将严格执行河南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任何集体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五条 学生所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应用于本人学习和生活。如发现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提供虚假相关证明材料者,一经核实,除追回已发的奖学金和获奖证书外,还将依据校规

校纪给予严肃处理,并计入其个人诚信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材料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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