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加科学、规范、准确地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落实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确保各类资助资金使用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合理,根据《河南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河工院学〔2025〕175 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获得我校学籍且办理注册手续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和学院的认定工作制度和程序,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六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七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八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认定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十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分团委书记、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组织召开主题班会,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其中学生代表应从学生干部和普通同学中产生,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 20% ,学生干部代表不得超过评议小组人数的 3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认定评议小组开始开展认定评议工作。
第四章 认定依据和标准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原建档立卡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特困救助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学生、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不同专业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三条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量化指标体系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家庭经济状况、学生消费情况等有关因素,通过民主评议,科学合理地设定各种因素权重,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分值表。对提交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量化评估和分值分析,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置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根据《河南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测评表》测评分值,总分为 100 分,按照测评分值从高往低排名,确定困难等级。
第十四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分类条件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完全无力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为特别困难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特殊群体学生: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特困救助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学生、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
2.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性意外事件等情况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能完全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为比较困难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作为认定比较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经济来源不足的单亲家庭子女;
2.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3.来自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疆地区等家庭经济比较困
难的学生;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意外,在校学习生活受到阶段性影响者;
5.家人久病卧床或其他意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虽能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但学生生活消费水平较低,生活较困难的,为一般困难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作为认定一般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经济来源比较单一;
2.有多名老人需赡养或多子女同时就读的困难家庭;
3.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召开困难生认定前主题班会
学院组织各班召开有关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的主题班会,安排布置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
(二)学生本人申请
申请认定资格的学生应提供有关量化测评的支撑材料,如实填写《河南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提出认定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要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三)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核实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认定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相关支撑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评议小组根据核实情况按照《河南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测评表》对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进行量化评估,并初步提出本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班级为单位填写《河南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登记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
(四)学院审核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汇总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并根据认定标准审核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而后学院组织各班再次召开主题班会公布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的过程和结果,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以适当方式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质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材料报送
公示结束后,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它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认真核对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整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强化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
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学院将安排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可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已享受资助的,视情况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弄虚作假,骗取困难生资格和学校资助资金;
2.组织或参与违反国家奖助资金使用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3.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4.未将所获资助资金用于在校学习、生活的必要支出而随意挥霍浪费、购买高档奢侈品;
5.经常出入校外网吧和娱乐场所,沉迷网络;
6.其他经学校和学院认定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条件的情况。
第十九条
各班级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及时做出调整,并将调整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材料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