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工程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2021-05-07 16:27  

材料工程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

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等。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四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院()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

()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学生社团申请成立须发起人提出成立申请,提交完备的申请材料(包括社团成立申请书、社团成立申请表、成员名单统计表、指导老师登记表、社团章程等),业务指导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经校团委审批同意,提交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成立。

第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在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涉及宗教文化的:

()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七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八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九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报告等。

第十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一条   配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形成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长效机制。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十二条   除文化体育类社团外,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原则上 应与业务指导单位属同一单位。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   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十四条   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学生社团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为决定须经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过半数通过,修改社团章程等事项作为决定须经全体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换届工作原则上须在每年6月至7月进行,并开展社团成员年度注册工作,确认社团成员构成情况。学生社团负责人须满足以下任职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团相关业务能力;

(二)政治面貌须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思想政治类、志愿公益类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须为中共党员);

(三)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四)在校期间未出现受到校纪校规处分、因违反相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承担主要责任等情况;

(五)原则上应为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在团委指导下,业务指导单位 具体管理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 环节遴选产生。各部门负责人在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 产生。学生社团负责人遴选程序一般为:

(一)提名推荐。业务指导单位按照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 要求,经过充分酝酿,提名推荐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预备人选。 业务指导单位为院系的,原则上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候选人预备 人选应与业务指导单位所属同一单位(思想政治类、志愿公益类 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候选人预备人选与业务指导单位必须所属同一单位)。

(二)公开选举。业务指导单位指导学生社团组织学生社团 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

(三)考察公示。业务指导单位对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进 行考察,并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

(四)审核批准。业务指导单位将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情 况报校团委,经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审核批准后,进行 任命。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由业务指导单位按照学生干部的 标准严格管理和考核,同时享有以下权益:

(一)学生社团负责人考核合格,由校团委发放任职证明;

(二)学生社团负责人可参与申报各级团干部、优秀学生干 部等评奖评优;

(三)学生社团负责人可参加各类学生干部培训班,如校青 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培训班等,校团委定期组织针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思想政治类专题培训等。

第十八条   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学生社团成员中有3名及以上团员的,原则上须建立临时团支部,团支部书记原则上由社团主要负责人兼任。团支部换届应与学生社团换届同时进行,学生社团团支部由业务指导单位团组织领导,其中业务指导单位为学院的,由所在学院团委组织领导;业务指导单位为机关、直属单位等处级单位的,由校团委组织领导。业务指导单位所在团组织须指派专人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建设,学生社团团支部可参与申报各级团组织评奖评优。临时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一般不发展团员,不收缴团费,不选举团代表。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十九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在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各社团内设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条   强化学生社团骨干评价激励。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以及各级党组织、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及学校的章程和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社团活动一般应在校园内开展。学生社团开展社团活动前,应由学生社团负责人提交活动申请,经“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社团管理工作人员、业务指导单位社团工作主管领导、校团委分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筹备和宣传工作;未通过审批的活动,学生社团应根据业务指导单位意见完善活动申报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批;所有学生社团活动须在活动开展前3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在开展活动期间,应遵守业务指导单位对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并留存活动影像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不得私刻印章。如需与校外单位、组织 或个人签订合约或协议,须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报校团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审核备案。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二十七条   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要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要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对于出现下列情况的学生社团将被采取强制注销措施:

(一)社团开展活动但未提交活动申请3次及以上的;

(二)社团整改不合格的;

(三)社团违反相关规定且造成严重影响。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社团考核评价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观测点及分值

 

 

 

 

 

 

A

社团运行情况

(100分)

A1

社团活动

(60分)

在评价周期内开展社团活动(含精品社团活动立项,考核合格,每个10(每学期开展活动个数至多计3个)

 

 

A2

精品社团活动立项

(40分)

一般型精品社团活动立项,结题合格,每项5分(至多计2项)

重点型精品社团活动立项,结题合格,每项15分(至多计2项)

重大型精品社团活动立项,结题合格,每项30分(至多计1项)

 

A3

工作不足

无故未参加社团集中招新、社团文化艺术节、社团大会等重要工作的,每次扣5分;出现开展活动但未及时提交活动申请一次扣20分。

 

 

 

 

B

社团奖励情况

(20分)

 

B1

社团集体荣誉

获国家级荣誉每个10

获省、市级荣誉每个6

获校级荣誉每个5

 

B2

社团负责人荣誉

获国家级荣誉每个3

获省、市级荣誉每个2

获校级荣誉每个1分

 

B3

媒体报道

获国家级媒体报道每次4分

获省、市级媒体报道每次2

校报校园网报道每次1分

备注:

1、社团奖励情况(B)满分20分,超过20分按20分算,社团集体和成员荣誉需与社团业务工作相关。社团同一报道,按照媒体最高级别计算。

2、社团考核得分=社团运行情况(A)+社团奖励情况(B)

 

关闭窗口

地址:郑州市桐柏路62号 邮编:450007 河南省郑州市新郑龙湖祥和路1号 邮编451191

电话:0371-67919221

扫一扫
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 Copyright@ 河南工程学院 材料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