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工程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2021-05-07 15:48  


第一章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用于支付学费、住宿费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  我学院成立由学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校资助中心审批、建档。

2、按照统一的格式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于校资助中心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3.配合校资助中心催缴和清收本学院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

4.及时完成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校资助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取得我校正式学籍且按时履行注册手续的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及专科学生。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费用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      贷款额度的确定

第五条 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我校的总贷款额度和学费、住宿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向省资助中心申请划定。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济困难学生可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具体操作和需提供材料如下:

1)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网完成网上注册、申请贷款,并导出打印《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加盖高中或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公章并且由申请学生本人签字。

2)提供本人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在校生为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3)续贷的学生需要填写“续贷声明”(认真总结陈述一年来的思想、学习进步情况,不少于100字),并每年不少于2次的登录系统维护信息;

4)贷款银行、省资助中心及校资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及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公示,并对以上表格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汇总,签署意见后报送校资助中心审批。

第六章    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七条 校资助中心根据省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我学院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承诺书》,学院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校资助中心。

第八条 校资助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省资助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承诺书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九条 校资助中心接到贷款后,代理银行为贷款学生建立个人支付宝账户,并按要求发放贷款。

第七章  贷款期限、利率、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由学生在申请贷款时自行选择,贷款期限一般为学制加13年,但最长不超过20年,每个学生的每笔贷款期限具体以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财政全额贴息,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预算。

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校资助中心根据省资助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将应由省资助中心汇集的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省资助中心。

第八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十四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校资助中心提出展期和贴息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校资助中心审查同意后,由省资助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校资助中心为其办理展期和贴息手续。(2015年及以后新签订合同不再进行贷款展期,但可申请贴息)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由财政部门或有关单位继续贴息。省资助中心及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借款本息,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提请省资助中心和经办银行终止贷款的继续履行,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生贷款本息等措施。国家助学贷款终止后,不再恢复。

(1) 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

(2) 借款学生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制裁或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 生活不节俭,挥霍浪费,有酗酒、吸烟、赌博、大吃大喝行为的;

(4) 贷款期间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者,如购买计算机、高档手机等;

(5) 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者;

(6) 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 校资助中心为每一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申请表、借款合同、承诺书、诚信记录等。

第十七条 校资助中心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台账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

第十八条 各学院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申请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十九条 校资助中心和各学院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各学院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校资助中心采取相关措施。

第十章      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2年后开始还贷、在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还清的做法。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校资助中心和各学院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贷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的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并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1、毕业后固定联系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

2、固定联系人单位证明(身份证明);

3、固定联系人承诺材料;

4、贷款银行、省资助中心及校资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三条 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一次或分次还贷。

第二十四条 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指定的个人支付宝账户中,代理银行将根据学生借款合同定时扣款。代理银行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用及告知校资助中心,由校资助中心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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